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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3 07:43  





股權善意取得制度_財經頻道
股權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護手”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我國《物權法》06條正式確立了該制度,其不僅適用于所有權,還適用于他物權;不僅適用動產物權,還適用于不動產物權。 股權是否能夠善意取得,學界一直有爭論。(一)肯定者,多認為,為維護交易安全或股權變更工商登記的公信力,股權能夠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也有學者認為股權的性質本質上屬于物權,屬于他物權的一種,是所有權的經營收益這部分內容的固定化類型,在股權被無權處分的場合,善意取得應當能夠適用。(二)否定者,多認為,為維護現有股東的利益,維護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善意取得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因為股份公司是資合公司,從制度上必然要求強化公司股份的流通性。因善意取得制度將極大破壞公司的人合性,所以不能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涉及到股東的同意和優先購買權等。 不過,2015年出臺的高人院《公解釋三》第25條、第27條分別對“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一股二賣”情形進行規范,明文規定人院可以參照適用《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標志著我國審判機關在解釋中確認了股權善意取得制度。

上市公司私有化(Privatition)
上市公司私有化(Privatition) 上市公司私有化(Privatition),是指由上市公司大股東作為收購建議者所發動的收購活動,目的是要全數買回小股東手上的股份,買回后撤銷這間公司的上市資格,變為大股東本身的私人公司。這是資本市場一類特殊的并購操作;與其他并購操作的大區別,就是它的目標是令被收購上市公司除牌,由公眾公司變為私人公司。私有化以后,公司可以不再做定期信息披露,企業的法律咨詢費用、審計費用都可以適當減少,公司高層和大股東施展動作也可以少了阻礙。

招標中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
招標中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5條規定:者不得,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招標是一種競爭性締約方式。在招標過程中,如果招標人與人或人之間相互,使招標的競爭性降低或喪失,就完全失去了招標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招標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可分為兩類: 類,者之間,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第二類,者和招標者相互排擠競爭對手。 判定類行為的要點在于:,行為主體是者,既可能是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體者; 第二,在客觀方面,者之間實施了行為,其方式如進行聯絡、進行協議、作出共同安排等; 第三,的目的是通過某種安排排擠其他者或使招標者得不到競爭利益,即理想的價位及其他合同條件。 判定第二類行為的要點在于:,行為主體包含兩方,即招標者和者;第二,在客觀方面,招標者和者之間有共謀行為;第三,這種共謀行為目的是為了讓參與共謀的者中標,以排擠其他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