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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0 07:20  





法醫鑒定公開:
法醫鑒定人在接案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復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鑒定機構移送;
被委托的機關法醫鑒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托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沒有委托書的當事人,鑒定機構有權拒絕;
法醫臨床鑒定內容
是損傷程度的鑒定。這是活物檢查中常見的內容,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后及可能發生的后遺癥。其中的損傷程度鑒定直接關系到定罪與量刑,民事賠償和治安行政處罰。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分為重、輕傷和輕微傷。
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鑒定項目,法醫鑒定可分為5大類:
1、法醫病理鑒定。2、法醫臨床鑒定。3、法醫物證鑒定。4、法醫毒物鑒定。5、法醫人類學鑒定
法醫鑒定是司法程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運用醫學、生物學、人類學及物理、化學等方面的知識對與人身有關的活物、尸及生物物證等的檢驗鑒定工作,從而取得死原因、傷害程度、兇器種類、血型分析、事實確認等結論性意見。
法醫鑒定項目:
因果關系鑒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醫糾紛司法鑒定:醫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鑒定。鑒定時須參考與殘疾程度鑒定有關的法規,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職業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
因交通事故受傷申請法醫鑒定注意點:
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司法機關依法指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法醫鑒定原則
1、應使用無創性檢查方法,對于必須使用有創性檢查方法的,應提前向被鑒定人說明。
2、在活物檢驗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險、辱人格或有損風化的行為。
法醫鑒定公開:
法醫鑒定人在接案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復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鑒定機構移送;
法醫鑒定機構做出鑒定后,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鑒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采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