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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3 12:18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時間:一般來說,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后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zheng治療終結后進行,也就是說傷殘評定以后無需再治療了(但并不是說所有損傷以后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有時間要求: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傷嚴重造成傷殘的,那么就需要評定才可以進行賠償,因為只有評定為傷殘才可以進行相應的賠償,有相應的依據。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3 個月以后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其二,鑒定結論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特殊的鑒定結論。但是此種理論頗有爭議,大多數學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太符合鑒定結論的準確含義和操作規范。如有學者認為“鑒定結論應該回答專業問題,比如肇事原因、事發原因是什么等,但它不應該回答法律問題,不應該作出責任劃分的結論。”
其三,勘驗、檢查筆錄說認為認定書是交通事故處埋人員對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員等進行勘驗或檢查后,對勘驗過程、勘驗方法、勘驗結果或檢查結果作的文字記錄。
法院多舉措規范車損案件鑒定
法院多舉措規范車損案件鑒定
為進一步規范車損案件鑒定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正,市法院近日出臺《車損鑒定相關規定》,采取“三方到場”“協商費用”“規定時間”的方式,對車損案件鑒定程序進行詳細規定,確保車損價格鑒定客觀公正。
“三方到場”,即驗損過程必須經原被告及鑒定機構三方到場,對損失項目經原被告雙方簽字確認并附照片證實。車輛評估的幾個重要標準:1、品牌——熱門車或冷門車依市場行情加碼或減碼。文件規定,鑒定機構要保證鑒定價格與實際修復相符,拆解驗損前鑒定機構必須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配合驗損并留有證據。三方到場驗損確保了鑒定的公開公正,有效遏制了少數投保人利用物價評估的程序瑕疵獲取不當利益的情況。
“協商費用”, 即針對鑒定費用有時過高的問題,采取由輔助室通知雙方當事人在辦案部門的主持下與鑒定機構協商委托費用。價格認證中心車損評估背景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逐年增加,車損評估業務量也大幅增加,這一業務主要由當地物價局下屬的價格認證中心承擔。委托費用的確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參照行業標準為準,協商為輔的方式進行。對協商不成的,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重新搖號確定下一鑒定機構。
“規定時間”, 即針對鑒定時間過長問題,文件規定鑒定機構應在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需延長期限,鑒定機構應提交書面申請,并按法院重新確定的時間完成委托工作。理由如下:第1,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屬于國家標準范圍,根據國家授權,國家質檢總局擁有公布國家標準的這一權限,該標準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對于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的,經二次延長仍不能完成的,將終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并通知當事人重新選擇鑒定機構。同時,對不能按時完成委托工作的鑒定機構,一年內不再向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