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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8 08:16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提起仲裁程序。一般說來,單位如果給你上了工傷保險的話,會比較痛快的給你辦理支付事宜,因為支付的數額從工傷保險基中獲取。但是如果單位未給你辦理工傷保險的話,數額需要單位來支付,這時單位就容易推諉了。你可以帶著你的左右資料,去當地的勞動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通過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對于裁決,單位不支付的,你可以申請法強制執行。情況合適的話,你可以要求法裁定其先予執行。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工傷認定程序該怎樣走?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2,需要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或者職業病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