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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6 17:23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
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完善。如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后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后,從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為智力成果權。在中國臺灣和香港,則通常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早于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后為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以后,該詞才逐漸為國際社會所普遍使用。近年來部分中文媒體頻繁使用IP指代知識產權,這種用法是錯誤的。在一般英文語境中,IP指的是internet protocol即互聯網協議,鮮見把IP和intellectual property聯系起來的用法。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得不到有力的保護
誠然,我國以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得不到有力懲罰,使得企業對知識產權喪失信心。但是,我們不應該停留在過去的時代,應該著眼于未來。全球經濟一體化是必然趨勢,統一的市場必然要求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這也為企業走上國際做鋪墊。事實上,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在逐年增加,這是必然的。因此,企業不應擔心知識產權得不到有力的保護,而應擔心企業沒有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