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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8 18:20  





天津勞務派遣不得退回人員的情形
天津勞務派遣
不得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款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天津勞務派遣依據上述規定,如派遣員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懷孕、患病在期內等情形的,用工單位不得依據企業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勞務派遣人員、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勞務派遣員工。

天津勞務外包勞作危險的承當不同
天津勞務外包
勞作危險的承當不同:勞務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作業效果,發包人關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作業效果,至于承包人怎么完結作業,發包人并不關懷,承包人只有在作業效果符合約定時才能取得相應的外包費用,從事外包勞務勞作者的勞作危險與發包人無關;勞務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勞作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作者的作業結果不負職責,被派遣勞作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敗露”,勝敗的危險由用工單位承當。
用工危險的承當不同:天津勞務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勞作者的用工危險與發包人無關,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承當各自的用工危險,各自的用工危險徹底阻隔;勞務派遣作為一種勞作用工方式,用工單位系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需承當必定的用工危險,比方勞務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作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需承當連帶補償職責。
運營資質要求不同:勞務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沒有特別的運營資質要求,除非有特別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有必要是嚴厲依照勞作合同法規定設立的、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

“不求一切,但求所用”是天津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征
“不求一切,但求所用”是天津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征。在我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歸單位一切,都是單位的人,作業是終身制,端的是鐵飯碗,人員能進不能出、工人閑置浪費現象很普遍。目前,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工人要活動,“單位人”要變成“社會人”已經是大勢所趨。
我國勞務學家、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王通訊提出“對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說:“如何用工人,現在有三種現象:一是養人用人;二是養人不用人;三是不養人而用人,對用工單位來說‘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為我所用’要比‘為我一切’有利得多。”實施勞務派遣制,使用工單位在工人運用上“不求一切、但求所用”這種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實現。用工單位只需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一份《勞務派遣協議》,然后由勞務派遣組織把合適人員派到用工單位工作。
用工單位只擔任對工人的運用,不與工人本人發生任何隸屬關系。應當說,以“不求一切、但求所用”為特征的天津勞務派遣制,特別適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業、國企改制企業和那些經營開展變化比較快、不同開展階段或不同開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