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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3 20:23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各種經濟活動中去,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從事生產、經營、理財、負債消費等活動,負債現象十分普遍,夫妻債務問題也日益復雜多樣。特別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常常有涉及債務處理的問題,由于存在事實難以查清、法律規定不完全等原因,導致這一問題的處理成為離婚案件處理中的難點。所以有必要從《婚姻法》研究分析角度出發,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及法律特點進行探究,并提出一些解決此問題的對策。
夫妻共同債務的內涵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中國人借錢很多時候習慣找朋友,不愿找銀行,常言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但人們經常能聽到因為借錢的事,昔日交往甚密的朋友、來往密切的親戚反目,鬧上法庭。現實生活中,善良的人們在他人向你借錢時,不妨多留個心眼,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以避免糾紛,防范風險。
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保存。在現實生活中,民間0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于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礙于情面,民間0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根據最0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另外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有所依據。
連帶債務的另一法律構成是其發生的原因。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有兩種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當事人的約定。
在我國,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連帶債務有以下幾種:
(1)個人合伙債務。《民法通則》第35條第 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每一個合伙人對合伙組織對外所負的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履行。
(2)合伙型聯營。企業之間,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成立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伙型聯合經營組織,進行共同經營。這種合伙型聯營同個人合伙一樣,進行聯合經營的法人組織對聯合經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3)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指代理關系的三方當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項的出現,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民法通則》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以下幾種代理中的連帶債務:甲、委托書授權不明時產生的連帶責任。乙、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丙、無權代理產生的連帶責任。丁、代理關系中因違法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
(4)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共同侵權的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必須首先具備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為人主觀上需有共同的過錯,這是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權是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沒有行為人主觀共同過錯就沒有沒有共同侵權的成立,也就沒有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的成立。
(5)保證中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