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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05:11  





美國聯邦知識產權事務所深圳代表處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是經國家工商總局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局)審批的家美國知識產權代理機構駐深辦事處。
2018年7月2日北京知產報道:受理袁弓夷訴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合稱小米公司)3GPP標準必要專利一案。涉案專利為我國第ZL00800381.5號專利,名稱為“公用分組信道”,原專利權人為設立在美國新澤西州的金橋技術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12月8日涉案專利轉讓至本案原告袁弓夷。
國外專利概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將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在中國國內申請專利。向國外申請專利時,應委托的涉外代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目前申請人除能直接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外,還可通過兩種不同的途徑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一種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另一種是通過PCT國際申請途徑),而主張中國的專利申請日為國外專利的申請日。

美國聯邦知識產權事務所深圳代表處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是經國家工商總局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局)審批的家美國知識產權代理機構駐深辦事處。是專門從事企業和發明人美國及世界各國專利、商標、著作權代理,國際知識產權服務的聯絡工作。
《若干意見》要求高校“要明確評估機構與流程、費用分擔與獎勵等事項,對擬申請專利的技術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切實提升專利申請質量”。同時,由于當前專利申請不需要發明人承擔任何成本和責任,對發明人而言只有申報沖動沒有內生約束、專利數量越多越好,導致專利質量良莠不齊。為此,《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發明人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專利費用”,推動發明人與高校共同承擔風險,強化發明人提升專利質量、促進專利轉化的責任意識和內生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