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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專利評估的行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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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8-05 06:50  







              處理冒充專利的權利和義務

              ??行政處罰機關的權利:1、詢問當事人和證人;2、可以采用抽樣取證的方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3、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物品,必要時可以予以封存;4、調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活動;5、查閱、復制與冒充專利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6、申請人民法i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機關的義務:1、持證執i法;2、接受公眾舉報;3、在調查中,特殊情況下的保密義務;4、告知聽證;5、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當事人的權利:1、陳述和申辯;2、請求承辦人員、聽證會主持人回避;3、請求執i法人員出示執i法證i件;4、要求舉行聽證;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書請求行政復議;6、向法i院起訴。

              ??當事人的義務:1、協助承辦人員調查;2、向承辦人員提供檔案、資料、帳冊和原始憑證等證據材料;3、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是指已向社會公開,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公開的專利文獻,科技資料或其他技術途徑了解的技術。

              ??現有技術包括專利技術、申請專利公開技術、失效專利技術和其他現有等。其中,專利技術在申請過程中已經向社會公開,專利權人的權利依法受有關專利的法律保護;已經向社會公開的申請專利公開技術,其申請人的權利依法受(專利法)規定的臨時法律保護,使用申請專利公開技術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或者由申請人在申請專利公開技術被授予專利權后依法向使用申請專利公開技術的單位和個人追索使用費用;失效專利技術和其他現有因為已經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無償使用,在熟練掌握某種技術的單位或個人與需求該種技術的單位或個人之間雙方協議同意的前提下,技術熟練的一方可向技術需求的一方有償地傳授該技術。


              臨時過境抗辯

                原告指控被告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或其裝置、設備侵犯其專利權時,被告以其系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且系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并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主張其行為不應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抗辯。

              ??對于臨時過境抗辯而言,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臨時過境抗辯僅適用于臨時或者偶然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運輸工具。臨時或者偶然通過的情形可以是定期航班、躲避風暴、機械故障、緊急迫降、船舶失事等。臨時過境抗辯不適用長期在我國停留的運輸工具。

              ??臨時過境抗辯僅適用于外國的運輸工具,本國運輸工具不能適用該抗辯。區分運輸工具是外國的還是本國的,以運輸工具注冊地為準。

              ??臨時過境抗辯僅限于為運輸工具自身的需要而使用相關專利,一般包括交通工具裝置和設備中使用相關專利,例如,交通工具零部件、或者導航儀、雷達等航行附件。在交通工具上制造、許諾銷售、銷售相關專利產品,均不能主張臨時過境抗辯。

              ??臨時過境抗辯要求所屬國與中國簽訂了協議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存在互惠原則,在上述協議、國際條約、互惠原則均不存在的情況下,不能主張臨時過境抗辯。

              ??在我國的現狀,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或者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我國專利法雖然規定了臨時過境抗辯,但近三十年來的專利司法實踐中尚未遇見主張臨時過境的抗辯事由以對抗原告侵犯專利權指控的成功案例。


              發明專利的概念

              簡介:,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其特點是:首先,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生產、科研、實驗中各種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征組成。其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另外,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

                產品發明

                產品發明,是指發明人所提供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直接生產的產品。如電話、機器、設備等。

                方法發明

                方法發明是指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程。此處所講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通訊方法以及工藝規定的順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紙方法、煉鋼方法、印刷方法、通訊方法等。方法發明取得的專利權后,可稱謂“方法專利”。

                審查標準

                發明人只有將這種技術方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且通過一系列嚴格的審查,特別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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