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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3 08:43  





早的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為1892年德國的《有限責任公》。之后,1919年的法國,1938年的日本也相繼制定了《有限公》。 [3] 有限
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早產生于19世紀末的德國。有限公司基本吸收了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避免了兩者的不足,尤其適用于中
小企業。早的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為1892年德國的《有限責任公》。之后,1919年的法國,1938年的日本也相繼制定了《有限公》。 [3] 
性。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在社會上廣泛,便于興辦大型企業。3、公司實行徹底的所有權與經營權
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4、公司特有的組織結構形式使公司的資本、經營運作趨于利益大化,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的。
第三種觀點認為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負有如期繳付出資的義務,股東的出資義務完成后,即完成了對公司的全部責任,股東對公司務不負責任,與公司的權人不發生直接的聯系
第三種觀點認為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負有如期繳付出資的義務,股東的出資義務完成后,即完成了對公司的全部責任,股東對公司務不負責任,與公司的權人不發生直接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