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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3 10:31  





勞務派遣如何理解?
勞務派遣如何理解? 勞務派遣,也叫勞動力租賃,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 簡單地說,就是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其他人才中介等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人才中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中介簽訂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從本條可以看出,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人員之間構成勞動關系,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稱之為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接收單位之間僅僅構成事實上的用工關系,而不構成勞動關系,勞動者與勞務接收單位是勞務服務關系。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征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征。在中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歸單位所有,都是單位的人,工作是終身制,端的是鐵飯碗,人員能進不能出.工人閑置浪費現象很普遍。 在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工人要流動,“單位人”要變成“社會人”已經是大勢所趨。 中國勞務學家、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王通訊提出“對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 實行勞務派遣制,使用人單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種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實現。用人單位只需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一份勞務派遣協議,然后由勞務派遣機構把合適人員派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只負責對工人的使用,不與工人本人發生任何隸屬關系。應當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征的勞務派遣制,特別適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業、國企改制企業和那些經營發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展階段或不同發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勞動合同制員工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
替代性崗位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崗位。首先,替代性工作崗位屬于用工單位的常設性單位,而非臨時性崗位;其次,該崗位在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之前,已經有勞動合同制員工在該崗位正常工作;再次,該常設性崗位的勞動合同制員工因出現脫產學習、休假等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等客觀原因,而需要使用一段時間勞務派遣員工代替其進行一定期間的工作;后,該常設性崗位的勞動合同制員工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消失之日,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期限屆滿,勞務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合同制員工返回該崗位正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