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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4 20:15  





版權(copyright)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
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于作者的。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件許可證的保護。中國南宋紹熙年間(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稱所著《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知識共享協議允許作者選擇不同的授權條款和根據不同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定的版權協議,版權持有人可以定條件:在沒有定“nc”的情況下,將授權對本作品進行商業利用;在沒有定“nd”的情況下,將授權創作衍生作品。這些不同條件共有16種組合模式,其中4種組合由于同時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無效;1種沒有以上任何條件的協議,它相當于公有領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種沒有署名條款的協議被列為淘汰,因為98%的授權者都要求署名。(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在這種人權理念的指引下,各國版權法都對作品的獨占權利設定了必要限制,以保障表現自由權利的實現。沒有理由認為,在網絡時代,基于表現自由對版權的限制會失去存在的基礎。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重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比如,出于批評、評論的目的,人們有權對版權作品進行適當引用:學術出于評論目的可以復zhi他人作品的一部分,報社記者為了指出其錯誤可以發表政治家的演講,所有這些都是本原意義上的合理使用制度。考慮到在因特網上各種批評、評論、新聞報道和公共辯論將更顯活力,合理引用或者合理使用規則在數字世界必將繼續占有一席之地,正如在傳統印刷世界的情形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