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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1 05:00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原始數據、全部計算過程等不必在報告書中列出,必要時可編入附錄。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1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環境影響后評價是在規劃或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后,對環境的實際影響程度進行系統調查和評估。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1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1法》的規定處罰。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和國家政策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后果)進行的系統性識別、預測和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人為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驟,這些步驟按順序進行。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驟的順序也可變化。
規劃實施后,如何對規劃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評價?
為了及時發現規劃實施后出現的不良環境影響,條例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發現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也應當及時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