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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9 12:35  
養殖場占用補償標準養殖場占用補償標準
近沸沸揚揚的禁養政策讓不少養殖場搬遷、關門。地方政府大力整治巡查不合法的養殖場,很多養殖戶對國家的各種政策都了解甚少,今天給廣大養殖戶介紹一下養殖場拆遷補償包含哪些方面?在拆遷過程中,養殖場經營者要注意哪些事項,如何避免一些拆遷方的“陷阱”?
我們先看看養殖場拆遷補償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畜禽舍及附屬建筑物的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有營業執照類證明)
3、可移動設備的搬遷費(拆卸、運輸、安裝、調試、精密度損失等);
4、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成新價格乘以相應折舊系數;
5、搬遷費;
6、過渡安置費;
7、畜禽的貶損價值。具體金額的補償由于每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以會存在差異。影響補償的多少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后,各地查清本地區禁養區劃定情況;特別是以改善生態環境為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對禁養區內關停需搬遷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優先支持異地重建;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加快環評審批。同時,各地還要加強對養殖場戶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與幫扶,暢通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渠道;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嚴禁采取“一律關停”等簡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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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占用補償標準養殖場占用補償標準養殖場占用補償標準
律師點評:現有養殖場因政府規劃等原因被劃定到禁養區內,如確需搬遷或關閉,應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即根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補償。”進行處理。而本判例中的行政機關,以養殖場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對其進行了處罰。該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是對在禁養區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定,不能適用于原有的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所以本案中的人民以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
行 政 書
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訴被告德惠市環境保護局不服行政處罰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郭大華獨任審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何畔,被告德惠市環境保護局委托代理人楊曉峰到庭參加。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德惠市環境保護局于2018年7月28日對原告作出了德環罰字【2018】005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如下: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行為: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檢查人員為兩人,本案證據中并沒有附韓衛忠和郗惠東的證件無法確定其是否具有資格,被詢問人沒有在筆錄上簽字,無法確認該筆錄的真實性;對證據2、該證據沒有被詢問人的簽字,對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對證據3、因為兩份送達回證都是拒簽,我方認為兩份送達方式不合法,證明照片1中無法看清原告收到的責改決定書的內容、對照片2中聽證送達的程序予以認可;對證據4、對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其合法性不予認可,聽證申請是在2018年7月23日,行政處罰聽證筆錄的聽證日期是在2018年7月26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本案被告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少于7日,不符合法律規定,程序明顯;對證據5、被告在開庭前并沒有提交此證據,故該證據不能做為審理本案的依據,關于被告提交的批復從其內容本身來講無法確定禁養區的劃定范圍以及禁養區劃定方案,更無法確定原告養殖場處于禁養區范圍內,被告依據以上兩個文件對原告作出處罰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對證據6、同證據5的質證意見,該通告并沒有明確指向要求原告禁止養殖搬遷或關閉;對證據7、對方案本身有異議,其沒有體現任何劃定禁養區的程序流程以及原告被劃定為禁養區范圍內,此外,方案為德惠市環境保護督查反饋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該小組僅為臨時組建機構,沒有職權對外作出工作實施方案;對證據8、⑴《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