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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1 13:57  







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修改合并為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內容為:“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培訓業務,根據其開展培訓的類別和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許可條件:(一)有符合按照國際公約規定的與培訓類別和項目相匹配的具體技術要求的場地、設施和設備。(二)有符合按照國際公約規定的與培訓類別和項目相匹配的具體技術要求的教學人員,教學人員的80%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的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明。
章 總 則條 為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船員培訓業務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船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船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船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主管全國船員培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一實施船員培訓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確定船員培訓的具體項目,制定相應的培訓大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船員培訓申請的受理工作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船員培訓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在受理船員培訓申請之后,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委托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對培訓機構進行核查。核查的工作時間應當計入許可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