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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5 09:02  






專利申請號(patent application number)是指國家專利行政部門給予每一件受理專利申請的代碼。是專利申請人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各種手續時,指明特定申請的最i有效標記。
??我國的專利申請號由9位數字組成,分成四段,第1段為左邊兩位,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份;第二段為左起第三位數字,表示專利申請的種類,“1”表示發明,“2”表示實用新型,“3”表示外觀設計;第三段由從左起第4位到第8位的五位數字組成,表示當年該類申請的序號數,如01764表示當年第1764件申請;第四段由一位數字或符號組成,是計算機檢驗號,它可以是0—9的任一數字或者是字符X。
在法律上,進口權的規定對于專利權人的意義在于:
??第1,可以有效防止侵權后果的發生。沒有進口權,專利權人就難以在專利產品處于邊境階段在海關將其扣留,而等到該進口產品進入銷售階段,則損害結果可能已經造成。有了進口權,輔之以必要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專利權人可以將侵權產品擋于國門之外,有效地防止損害結果發生。
??第二,可以減少維權成本。專利產品一旦進口,專利權人就只能在產品的銷售階段或使用階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相對于專利產品進口商來說,專利產28品銷售者或使用者分散于市場的各個角落,專利權人對于這些分散的侵權者分別來請求行政或司法救濟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都是很高的。按照湯宗舜的觀點,如果沒有專利進口權,在很多情況下,“專利權人實際上無法得到救濟”。
??同時,將進口作為專利實施行為,表明專利權人可以通過進口專利產品來“實施”自己的專利。在專利發展史中,對于專利當地實施,尤其是“進口”行為是否屬于專利當地實施,曾有很大的爭論。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種類
??(1)不實施的強制許可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為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i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組合發明
組合發明,是指由某些技術方案有機結合后構成的能夠解決新的技術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
??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組合后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征效果的總和更優越 ,這種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明具備創造性。組合發明每個技術特征本身是否完全公知或部分公知不影響創造性。
??新的技術效果包括增加功能、增強原功能、降低成本、簡化結構等等。簡單的加合不能成為組合發明,如臺灣宏碁公司(Acer)總裁施振榮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向西德專利局申請一項專利,涉及到液晶顯示電子表與筆組合的一項技術方案,西德專利局認為,這一組合并未產生新的技術效果,液晶顯示電子表與筆依然各自發揮各自的作用。駁回了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