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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9 07:14  





可以說,在與律師職業自尊的比較中,律師忠誠義務的重要性顯然要超越前者。律師不僅因與被告人的委托關系而承擔對其應有的忠誠義務,而且應當忠誠于其職業。因為忠誠是律師職業的本質要求,而忠誠于職業就要求律師一般應壓抑自己獨立辯護的沖動。而實際上,在一些案例中,律師獨立辯護的動力并不是出于職業自尊,而是出于偏狹職業利益激勵的結果。
當然,即使律師是基于被告人的利益而進行獨立辯護,這仍需要審慎考慮及權衡。譬如在未成年人強案中,如果刑辯律師不綜合衡量案件情況而作無罪辯護,這種辯護方式可能使得其接下來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無從著力。這是因為,在無罪辯護中,律師就不能再提其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對方過錯,也不能提立功、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否則就自相矛盾。
如果被告人仍然堅持自己的意見的話,刑辯律師可以選擇提出解除委托合同的方式施加壓力。如果被告人仍堅持聘請該刑辯律師辯護,或者在辯護中機關不同意刑辯律師退出辯護,那么,律師在經過審慎衡量后,內心確信獨立辯護確實有助于被告人獲得利益,其可以采取獨立辯護形式以維護被告人的權利。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采取獨立辯護登記制度,律師應當將此類案件的案情、辯護方式及辯護情況等內容上報到當地律師協會等律師管理機關予以登記,以備將來審查,也可以作為將來律師民事賠償責任可能發生時的證據資料。
律師獨立辯護相對適用的區域。這屬于權衡是否可以適用律師獨立辯護的區域。或者說,此處對于律師是否采用獨立辯護而言,沒有統一、具體的抉擇標準,需要將被告人利益作為關鍵的衡量砝碼之一。
對于基于律師利益還是基于被告人利益存在模糊之處,而律師獨立辯護產生的沖突,則應當區別分析不同情況,將各種因素綜合權衡后予以解決。
律師相對獨立辯護適用的前提是不能被告人的根本利益,或者說解決律師相對獨立辯護的衡量標準的關鍵是將被告人利益放在首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