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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8 11:53  





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與債務轉移的區別
第三人代為履行 第三人代為履行,又稱履行負擔,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協議,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義務,第三人并未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債權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債務人也應對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第三人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義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義務的協議;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體,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由債務人承擔責任。 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與債務轉移的區別在于: 一是訂立協議的主體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或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二是對履行人要求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么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對于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三是法律關系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系,原合同關系將消滅。若使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務人。 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對于債權人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

債務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
債務提存 債務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使合同關系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法》百另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第49條第3款規定,人轉讓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權人提前清償 所的債權或者向與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的法律后果:債務人或其它得為清償之人將債的標的物提存之后,不論債權人受領與否,依法產生債消滅的效力。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什么?
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 通則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該條及通則其他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