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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9 11:04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
備案的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采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企業風險等級以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
企業風險等級以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和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等級高者確定。
只涉及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的企業,企業風險等級按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等級表征。
只涉及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的企業,企業風險等級按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等級表征。
這里要注意的是風險物質不止附錄A中385中列明的危險物質,還有對照第八部門386-392,將企業危險物質一個一個查閱MSDS數據,與GB30000.18和GB30000.28比較,確認是否屬于健康危險急性毒性物質和危害水環境物質,以防漏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