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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7 14:05  





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1、用工單位應明確外包單位從事勞務外包的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然后由外包單位工作人員完成用工單位定工作崗位的工作任務。
2、用工單位應為外包單位員工提供工作場所、工具等。
3、由用工單位必須參加外包單位用工人員面試,對于頭一次上崗的外包單位員工,用工單位將對其進行管理制度、安全及操作規程等方面的培訓;
4、用工單位應尊重外包單位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族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別不同鄙視外包單位員工。
5、用工單位有權要求外包單位及時更換人員,同時外包單位必須保證出勤人數,不影響用工單位的生產;用工單位有權抽查外包單位員工的勞動合同、身份的證明等,外包單位及其員工應配合用工單位的抽檢。
勞務外包法律風險分析:
1、存在因指示或者選任過失,而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有相關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定作人在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實際工作中,為了保證相關工作的順利、往往存在外包單位與企業共同管理外包工作人員的情況,企業對外包工作人員往往具有指示、管理的權利,如果因指示存在過失,將存在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風險。還有的企業對外包單位的資質審查不嚴或者根本不予審查,在選任外包單位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選任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外包單位,存在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風險。
2、將項目發包給自然人,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將相關項目發包給自然人,或者未對外包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存續進行有效審查,將相關項目發包給已注銷單位,將存在與承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勞務派遣是現在很多公司選擇的一種有利于公司發展的形式,用工靈活,可以降低成本,解決社1保增減問題,入離職手續等,減少企業簡單重復性工作。
對于員工來說可以拓寬就業渠道,避免離職有可能面對的各種問題,既可以輕松的來也可以輕松的離開。勞務派遣由于是和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社1保有保障,即保證了用工的合法性也保障了自己能夠依法享受社會福利保險。

勞務派遣三性崗位的認定
臨時性工作崗位 :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對于勞動者是否屬于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應當如何掌握認定標準?
如果被訴單位主張勞動者系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并提供了與派遣公司簽訂的派遣協議,但其所主張的派遣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否認派遣事實的,一般對勞務派遣關系不予認定,仍應將該被訴單位作為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1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