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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01 10:18  








報名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守會計職業道德。
(二)在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下同)、省國資委管理的大型企業、上市公司、其他企業擔任分管財務的企業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及副職。[1]
(三)具有經濟管理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豐富的財務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意識和組織協調能力、分析研究能力;從事財務會計工作5年以上,具有會計師職稱或達到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考試國家合格標準。
(四)具有較高的英語水平,能夠運用英語進行聽、說、讀、寫。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年齡計算截止到2016年9月底);身體健康。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第七十八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
第七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