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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4 10:28  






審計查證與調查分析相結合
審計詳查與抽查相結合。具體審計時,一般先運用抽查法確定存在的重點問題,接著對所確定的重點問題的資料進行詳細審查。對次要問題或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的事項,可采用抽查或免查的方法,必要時也可根據審計目的以及所掌握的線索,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如審閱法、核對法。
審計查證與調查分析相結合。為了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計對象應負的經濟責任,應采取以會計資料為主、查證與調查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個別談話、召開不同形式的座談會、查閱有關管理制度以及會議紀要等進行調查核實,這樣既能掌握重點、有的放矢地進行審計查證,又能為摸清賬外經濟問題提供線索和依據。

內部審計外包的形式有兩種
內部審計外包的形式有兩種:部分和全部。部分外包即內部審計機構在人員不足或者無法處理特定專業技術問題的時候,通過外聘審計資源來共同完成審計項目。這是比較常見的模式。
現代審計業務的專業更加細化。公司內部審計項目組的成員很難對全部專業都有極高的專業知識水平。而作為外部事務所、咨洵公司等,則針對不同方面儲備了大批如風險與內控管理、資產評估、稅務、法務服務等方面專業人才。

企業進行清算審計,主要審查:(1) 清算期間企業應款的核算是否正確,是否有核算的依據;(2) 企業實物資產的處置情況和變相漲價,是否存在隱瞞、私分、異常降價銷售等行為;(3) 企業處理虧損的報批申請;(4) 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減值)核算是否正確;(5) 資產、福利設施資產、借用資產、收回資產的會計基礎是否牢固、正確;(6) 破產債權申報期限及金額與賬面的差額,清算調整的依據是否充分,逾期未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