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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05:44  
溢短貨物的確定之三
三、核實
每工班銷賬結束后,理貨長應對銷賬單進行復核,如有疑問,應查閱計數單,如認為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向當班理貨員了解核實,及時處理。
卸船結束時,理貨長應與港口庫場、駁船、火車和收貨人核對卸船理貨數字和現提數字。務必取得一致意見。如發現雙方數字有不一致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理貨數字有誤之前,不要隨意更改理貨數字。如不能及時查明原因,則應以理貨數字為準。
后,理貨長在核實數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貨物溢短單。

“自動出口限制”一般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面自動出口限制
單方面自動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國單方面自行規定出口配額,限制商品出口。此種配額有的由出口國政府規定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配額,領取出口許可證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國的出口廠商或同業公會根據政府的政策意向來規定。
2、協定自動出口限制
協定自動出口限制,即由進口國與出口國通過談判簽訂自限協定或有秩序銷售協定,在協定的有效期限內規定某些產品的出口配額,出口國據此配額實行出口許可證制,自動限制有關商品出口,進口國則根據海關統計來進行監督檢查。作為非關稅措施之一的自動出口限制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發展。1986年9月開始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把自動出口限制列為減少和取消非關稅壁壘談判的重要內容之一。談判結果則導致對總協定9條的修訂,以限制自動出口限制的運用。


是否任何進口貨物都能放棄? 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貨物,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不得聲明放棄; 如不能放棄,海關如何處理? 1、除符合國家規定、并辦理申報進口手續準予進口的外,由海關責令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載運該貨物進境的運輸工具負責人退運出境;
2、無法退運的,由海關責令其在海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其他妥善處理,銷毀和處理的費用由收貨人承擔。收貨人無法確認的,由相關運輸工具負責人及承運人承擔;
3、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