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網絡時代,這種“市場失靈”是否依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雖然從表面上看,在數字網絡環境下,適度的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存在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復zhi作品的次數和時間收費,從而導致“市場失靈”理論失去存在的基礎。而實際上,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本身就是一筆不小的成本,更不用說一整套網上支付交易系統的運行和維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上述成本對于大量市場價值不高的普通作品而言,足以構成“市場失靈”的充足理由。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zhi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事實上,許多為私人目的復zhi作品的行為要么沒有明顯的經濟上的重要性,要么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如便利研究工作而被認定為正當。更何況,雖然網絡的觸須正在伸向世界的每一個角落,但由于經濟、地理和人們自身的原因如存在視力、智力障礙,網絡終究有其局限,對于某類地區、某類群體,會不可避免地存在“網絡失靈”。這樣,網絡與市場“雙重失靈”的存在使得版權限制制度依然有相當的適用空間。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發表權一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后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即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記:
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傳播的作品。
五、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記:
1、登記后發現有第四條規定的情況的;
2、登記后發現與事實不相符的;
3、申請人申請撤消原作品登記的;
4、登記后發現是重復登記的。
六、經審核確認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作品登記證》。
七、作品登記和查閱應收取一定費用。
八、登記部門自受理作品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準予登記;不予登記的,要說明理由。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