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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31 09:02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礎性文件。在保證金的使用上,除了注冊資本減少、許可證被注銷、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動用保證金。它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范了公司設立的目的、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權利行使方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章程。
保險代理公司各部門的設立和劃分,可依據職能、產品、客戶、服務和地區等因素。例如,按職能劃分,可設立業務管理部、信息技術部、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按代理的產品劃分,可設立機動千輛險部、企財險部、水險部、人險部等。
在保證金的使用上,除了注冊資本減少、許可證被注銷、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動用保證金。

為了保證保險代理公司的賠付能力,《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而代理公司卻是根據客戶的需要,推薦適合他們的產品,以專業的服務打造品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于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500萬元,同時不得低于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上年營業收入的2倍。當然,如果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不得超范圍經營,即除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保險代理公司代表保險公司宣傳推銷保險產品,收取保險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諸如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誤導性銷售、理賠、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廣告、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不得坐扣保險傭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業務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