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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2 05:28  






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主動保護
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在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嫌疑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主動中止貨物的通關程序并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并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依職權"一詞源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ex-officio)。由于海關依職權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屬于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而且海關還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罰,所以依職權保護也被稱作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什么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做出書面申明,以此要求海關對其貨物按適用的海關制度辦理通關手續的法律文書。任何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都必須在向海關遞交已填好的報關單。與此同時,還需提交有關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接受海關審核提交的單證是否一致。海關查驗無誤之后將加蓋,作為提取或發運貨物的憑證。

當海關接受了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當海關接受了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對相關單證資料進行了核查,查驗了實際的貨物,并在納稅義務人繳納稅費之后,在貨運單據上簽印放行。需要注意:沒有經過海關放行的監管貨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提取或發運貨物。進出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放行。海關對的范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