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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9 11:54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4、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技術開發能力,有利于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時的重要條件。
5、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
折疊建立人工費用控制制度
員工的錄用、辭退應經過研究開發項目相關負責人批準,并編制研發人員名冊,準確核算人員費用。研究開發項目管理部門統計工時,負責工資計算的部門依據研究開發項目管理部門統計的工時和規定的工資標準制作工資表。研發人員的工資表經過研究開發項目有關負責人簽署后報財務部門發放工資,財務部門依據各研究開發項目的工時統計計算各項目的工資費用。關于長期資產攤銷研發活動所需的長期資產的購置必須經過研究開發項目相關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