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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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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則是原則,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表現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行使共同財產管理權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如修繕共有房屋、維修共有車輛所發生的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8、未成年子女對他人侵權所負的債務。嚴格說,這類債務不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為,也不是夫妻所負的債務,但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有義務承擔未成年子女所負的債務。
涉外離婚時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百三十五條、百五十九條規定,一般國內普通婚姻案件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自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自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但人民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上述期間限制。涉外離婚案件所需要的時間通常為:
1) :人民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 送達期間:對于國外一方送達文書,若順利送達則較快,否則人民采取郵寄或公告方式,則需六個月。
3) 答辯期:三十日
4) 若缺席審理,則裁判文書應公告送達,公告期六個月。
5)上訴期: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