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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6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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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學生生源的增加和學生數量的增大,不少學校的學生都由走讀制變成了寄宿制。盡管國家政府對教育的投入持續增加,然而這些經費卻主要用于教育教學的基礎設施建設,而對于后勤服務方面特別是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卻略有懈怠。學校食堂的基礎設施差、人員不配套、管理不規范和采取承包或后勤社會化等形式完全依靠社會力量辦食堂的情況在各級各類學校普遍存在,客觀上給學校的師生們導致了諸多安全隱患。如何解決這些隱患,成為了我們需要思考的一個難題。
第十二條 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以采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確有必要實施其他方式經營的,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互聯網 ”等方式,加強對食品來源、采購、加工制作全過程的監督。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開展食品快速檢測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食堂米、面、油、肉類、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保證購進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學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的供應商采購食品。
第十七條 學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時,應當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執行。各功能區(間)、設施設備不得隨意變更、交叉使用。
第十八條 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并與供餐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食品安全的權利義務和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學校應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查驗、留樣,并留存記錄。
第十九條 學校發生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關注涉及學校食品安全的準確、及時、客觀地回應社會關切。
具有較規模的連鎖模式
專業從事食堂托管的餐飲公司已經形成了較有規模的連鎖模式,各類服務人員配備齊全,可以適當調配,避免業務空閑期人力資源的大量閑置。他們有統一的工作流程、統一的工作服、統一的品牌標識胸牌等,連他們采購的蔬菜、肉類,都是由定點供貨商統一配貨免費送上門的,從而可以降低采購成本、減少浪費,提高贏利水平,達到甲方既定的經濟完成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