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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7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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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一級標準1、-腦、脊髓及周圍神損傷(1)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2)精神障礙或者極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癱(肌力3級以下)或者三肢癱(肌力2級以下);(4)(肌力2級以下)伴重度排功能障礙與重度排尿功能障礙。2、頸部及胸部損傷(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級;腹部損傷(1)原位術后肝衰竭晚期;(2)雙切除術后或者孤切除術后,需透析維持生命;移植術后衰竭。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重的為一級,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是幾級殘根據我國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以及相關法的規定,傷殘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1、一級屬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二級屬于生活隨時需要他人幫助,也屬于生活不能自理范疇;

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會視傷情程度從醫衛生組織專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譽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組成專組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會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會申請再次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