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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12-0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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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有國字頭商標的審查標準商標中凡是帶有“中國”或首字為“國”字眼的商標一直都非常受申請人的鐘愛,對于此類的商標,商標局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下列標準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歌、軍旗、*、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予以駁回。
對首字為“國”字的商標的審查,除了《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之外,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曾專門頒布《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責令對含有“中國”或以“國”字為首字的商標進行從嚴審查。
該規定要求,對于含有與中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人在申請商標的時候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予以初步審定:
總而言之,對于帶有“國”字的商標申請,應當謹慎小心,防止落入雷區。
2.擅自變造成語的審查標準
中國成語由于其獨特的內涵和魅力,以及簡潔精湛的表達方式,備受人們的青睞。隨著市場的變遷,申請人以及不在將
固有的成語作為申請商標的名稱,而是對成語的個別漢字、拼音進行改變,希望借助成語原有的固定含義,來增加申請商標的獨特性和新穎性。從創造性的角度來看,對成語進行的這些改變,有一定的獨創性,承載了人們的智慧和變通的思維,而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也并未對此的規定。但是在實際上,對于改變之后的成語,存在著不同的審查方式,結果也不盡相同。但總體上是適用嚴格的審查標準。華唯商標轉讓(www.h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