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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14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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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主管部門設置的污染源監測機構負責對本部門所屬污染源實施監測,行使本部門所賦予的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本部門所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
(二)參加本部門重大污染事故調查。
(三)對本部門所屬企業單位的監測站(化驗室)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和業務考核。
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可委托當地環境保護局所屬環境監測站或經環境保護局考核合格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環境監測人員到排污單位進行現場監測時,必須出示有效證件。被監測單位應協助環境監測人員開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撓。進入或保密單位進行監測,應預先通知其主管部門。監測人員執行任務時,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為被監測單位保守秘密。
各級環境保護局應按的統一要求,監督所轄地區排污單位規范其污染物排放口,安裝統一的標志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年度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檢查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同時將處罰決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