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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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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之四、五、六、七
(四)為特定目的進出口,在規定時間內按原狀復出進口
每種暫準進出口貨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時,貨物又必須在事先規定的期限內,保持原有狀態復運出進口。沒有在規定期限復運出進口的,則須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并繳納進出口各稅。
(五)現場監管未結關放行
即暫準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并在ATA單證冊上簽注放行后,仍須受海關后續管理。即要監督貨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監管貨物按規定復出進口。
(六)按貨物使用后的實際去向辦理相應的手續
暫準進出口貨物雖然原則上必須復運出口或進口,但實際上還有轉為內、外銷或消耗掉的情況。無論其去向如何,均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
(七)核銷后結案
暫準進出口貨物在使用ATA單證冊進出口時意味著已向海關提供了某種,當貨物有了實際去向,并按規定辦理了海關手續,海關即應通過核對進與出之間涉及的貨物情況,確認無漏管、漏稅,即可核銷、簽注。

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管
海關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是以經營暫準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或單位按照海關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監管的各項具體制度的規定,在按特定目的使用后原狀復運出(進)口為基本目標的,對不能原狀復運出(進)口的則重新辦理進口納稅手續。同時,針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境及使用的過程,海關在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制度中制定了相應的監管作業程序。


特定減免稅貨物報關程序之四
(4)殘疾人專用品減免稅申請
①向主管海關提交門的批準文件,海關審核后,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②門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所屬單位批量進口殘疾人專用品,出具門或殘聯(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門出具)出具的證明函,海關憑以審核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4、“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使用
(1)有效期6個月
(2)“一證一批”的原則
(二)、進出境階段:
1、持減免稅證明、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報關程序。
2、注意:報關單上的備案號一欄的填寫,不要填寫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