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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7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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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土壤污染,我們認為工礦企業應該至少做好以下4方面:
1.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2.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履行相關義務,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4.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為什么要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和各項事業獲得迅猛發展,城市化、工業化步伐不斷加快,土地的相關工作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拆遷過程中利益沖突集聚,矛盾糾紛繁多,且涉及被農民的切身利益和長遠生計,因而涉土行政復議、案件也呈高發態勢。開展風險評估是有效規避、預防、控制土地征收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的重要舉措,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據。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主要內容按照“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科學決策”的原則,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一)更加注重項目合法性評估。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行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申報要件是否齊全、真實、有效。(二)積極探索項目合理性評估。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是否符合新時代中國特色思想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近期和長遠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是否反映大多數群眾的意愿,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是否兼顧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驗收調試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