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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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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體而言,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加工資、貴重首飾、摩托車。汽車等。
(2)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等)所得的財產。
(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專利權所得報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夫妻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雙方以衣、食、住、行等方面為內容的生活。
2、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為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所負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因繼承或贈與而附隨發生的債務,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協議離婚后反悔的如何解決
解答:本條規定了財產分割協議適用的條件:以登記離婚或到協議離婚為條件。此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協議無效,根據實際情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問題:如果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如果協議離婚不成,該協議仍然有效的,離婚時如何認定該協議的效力?
答:個人觀點: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協議有效,具有強制執行力。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的是協議離婚后(已經登記離婚,拿到了)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此種情況下,有1年的除斥期間,2年的時效。
離婚中涉及售后公房糾紛,如何受理
在離婚中涉及售后公房糾紛,如何受理?
1、出售人及有購房資格的人起訴要求確認購買公房協議無效的應予受理。
2、購房人起訴要求同住人遷讓,同住人起訴要求確認房屋居住權的,應予受理。
3、為修繕樓房的公用設備或相鄰房屋、設備,利害關系人起訴要求相鄰方予以配合的,應以相鄰糾紛受理。
4、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妨礙相鄰住戶的正常生活或在單元房屋內安放危險物品,影響樓房住戶安全的,以相鄰糾紛受理。
5、樓房中的單元房屋產權人、業主管理為樓房的墻面、屋頂、共用部位、公共設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的,應予受理。
6、樓房房屋產權人以物業管理違約或侵害產權人產權、使用權等利益的起訴,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