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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6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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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驗收時驗收報告和意見是誰寫?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82號)從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該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驗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編制驗收報告等。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排氣筒數量、位置及高度;主要噪聲源的防噪降噪設施;輻射防護設施類別及防護能力;固體廢物的儲運場所及處置設施等。建設過程施工合同中是否涵蓋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內容和要求,是否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內容,項目實際環保投資總額占項目實際總投資額的百分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