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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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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的管轄
涉外離婚的管轄 1、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管轄。 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時,由原告所在地的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必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提出離婚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須由國籍所屬國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院提出離婚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在國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這個地方有管轄范圍,河南地也查不了
這個地方有管轄范圍,大家都知道,在我國國家,不管是還是,都是有管轄區域的,不能說北京的事情你回到河南后再報案,這樣河南地也查不了,也浪費資源,因為即使他們想查,還得跑到北京去,很麻煩,當然異地報警也是會受理的,當然受理并不代表立案,受理后他們要審查,不是自己管轄的會通知你去管轄地報案或者直接把材料轉到當地,只有有管轄權的地方才會給你立案。

遺囑繼承或遺贈關系糾紛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遺產的法定繼承
確定被告: 在法定繼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法定繼承人占有的份額比較恰當,或其占有的是依法應得的一部分,則可不將其列為被告。 在遺囑繼承或遺贈關系糾紛中,被告主要是遺囑的繼承人或按遺囑可得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受益人。如果請求從遺產中清償自己的債權財產,則提起的被告是遺產執行人、遺產實際占有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遺贈受益人。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