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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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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計量檢定、校準業務的市場化,鼓勵更多具有檢測資質能力的檢測機構參與市場競爭。《轉發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2014]8號)及《全國質檢系統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指導意見》(國質檢科[2015]86號),再次強調要穩妥有序進檢驗檢測機構整合。
針對水電氣表、加油(氣)機、出租車計價器、集貿及超市衡器和機構等涉及民生的強檢計量領域及在線COD監測儀、氨氮監測儀、流量計、機動車環檢線等涉及環保的強檢計量領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按期實施檢定,使用單位不超期使用強檢計量器具,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實驗室使用的測量標準的測量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允許誤差)應滿足校準方法(如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和國家溯源等級圖(國家檢定系統表)等的要求,當沒有相關規定時,其與被校設備的測量不確定度(或允許誤差)之比應小于或等于 1/3。某些專業可能無法滿足測量標準與被校設備測量不確定度(或允許誤差)之比小于或等于 1/3,實驗室應能夠提供相關技術證明材料(如相關文獻),證明其測量標準配置的合理性。
對測量標準的穩定性和重復性核查數據或結果,適用時,可以用于對該測量標準的期間核查。“計量標準”在JJF1001中定義為“測量標準”,“計量標準”好比是乳名,“測量標準”才是學名。測量標準分為“國家和國際測量標準”(我國以前稱為國家基準和國際基準)、“參考測量標準”(定義是:組織和地區內檢定/校準使用的標準,工作標準通常由參考標準校準或檢定。我國以前稱為“計量標準”)、“工作計量標準”(定義是:用于日常校準或檢定測量儀器和測量系統的測量標準。也就是我國以前常說的“工作計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