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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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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以下統稱認證委托人)應當委托經國家認監委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認證。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均可以向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委托。折疊第十一條認證委托人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材料。
銷售者、進口商作為認證委托人時,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銷售者與生產者或者進口商與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委托人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委托企業與被委托企業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折疊第十二條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安排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
國家認監委統一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的格式、內容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的式樣、種類。折疊第二十一條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生產者(制造商)名稱、地址;
(三)被委托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需要時);
(四)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五)認證依據;
(六)認證模式(需要時);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發證機構;
(九)證書編號;
(十)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范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后,可以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證書或者重新出具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可以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針對差異性補充進行產品型式試驗或者工廠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