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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14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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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385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住宅建筑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節能措施至2015年止,國際上的節能建筑都已在墻體采用了外保溫技術,我國建筑也正在由傳統的內保溫轉為外保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年11月30日.
基本規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 住宅選址時應考慮噪聲、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 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一般規定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住宅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丙類。
住宅結構設計應取得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住宅結構不應產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
新民居建設 - 在新民居建設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是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村情民意。在推進農村新民居建設過程中,要結合本村實際,充分考慮新民居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如河北省保定市雄縣陳家臺村利用農村閑散土地,采取先建后遷的辦法,將分散的住宅改為社區住宅,復耕土地,為下一步實現農業規模化發展、提升產業發展空間和水平打下了堅實基礎。3.1.3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