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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3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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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占地糾紛養殖場占地糾紛養殖場占地糾紛
2020年1月1日新土管法就要實施了,那么這次的修改到底由哪些重點內容呢?我們將會在近的小科普中為大家介紹一下本次法律修改的相關內容。
此次土管法的修改明確了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條件,進一步的保護了農民朋友們的利益,明確規定了 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才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1、軍事和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同時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同時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且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同時,征收必須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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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的過程中,很多地方政府會有一些有意無意的之處,但是被征收人卻往往因為自身法律知識的限制而難以發現,后無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們就簡單的總結一下常見的行為,給各位提個醒。
一、該公告的文件不公告
法律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應當公告,并聽取被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在實踐當中,很多地方
二、必須要先補償,后搬遷
在征收的過程中,無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都應該先補償,后搬遷。只要有在補償到位后,政府才能要求被拆遷人進行搬遷。
三、強拆不允許
1、行政強拆不允許,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行政強拆已經被取消了,除了按照法定程序認定的違建可以進行行政強拆外,其他則不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政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強拆。
2、強拆不允許,法律明令禁止不允許采用強拆,一旦征收人進行強拆不僅會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有責任。
3、夜間強拆不允許
很多地方政府會對被拆遷人進行夜間強拆,但是,法律明確提出禁止行政機關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四.斷水斷電不可以
通過斷水斷電逼迫被拆遷人進行拆遷也是不被允許的嚴重違反行為,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是不可以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用采取、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怎樣劃分禁養區
首先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已經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按照現有陸域邊界范圍執行;未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中各類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確定。其中,飲水水源保護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
其次是自然保護區,包括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按照各級公布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執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
第三是風景名勝區,包括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及省級批準公布的名單為準,范圍按照其規劃確定的范圍執行。其中,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禁止建設養殖場;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第四是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根據城鎮現行總體規劃,動物防疫條件、衛生防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顧城鎮發展,科學設置邊界范圍。邊界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
第五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劃定的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
在實踐中,對于養殖場的拆遷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流程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在劃分禁養區時,應當結合當地城市建設規劃的總體意圖來進行,并需要做到向當地的居民進行公示,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居民的監督,避免發生法律適用錯誤或者矛盾糾紛。




非禁養區范圍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距離住戶較近(50-100米),養殖臭味較大對周圍住戶造成影響,時常被投訴。但地方劃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中,沒有明確規定此類區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選址應距住戶多遠。《村鎮規劃衛生標準》(GB18055-2000)表1中規定養豬500-10000頭時,衛生防護距離為200-800米,但規模未寫明出欄量還是存欄量。為做好事前監管和指導養殖戶科學選址,非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距離近住戶多遠?
回復:您關于非禁養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需距住戶多遠的來信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中關于畜禽養殖場選址要求規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區、商業區、工業區、游覽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建設畜禽養殖場;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選址應避開前述禁建區域,在禁建區域附近建設的,應設在前述禁建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場界與禁建區域邊界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 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令2010年第7號)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三、《村鎮規劃衛生標準》(GB18055-2000)已由《村鎮規劃衛生規范》(GB18055-2012)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