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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3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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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差遣公司的職責規則
《勞作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勞務差遣單位違背本法規則的,由勞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消營業執照;給被差遣勞作者造成損害的,勞務差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當連帶賠償職責。勞務差遣公司國外首要以“項目型”差遣或外包為主,占整個勞務差遣市場的7成以上。在這種差遣和外包方式中,崗位因項目的建立而存在和完畢,項目周期通常在12-15個星期左右,崗位人員在項目完畢后就由勞務公司差遣到其他公司的項目工作。整體而言,以崗位而論,存在臨時性、性、輔助性等特征。

勞務派遣有利于就業的效果表現
關于勞務派遣是勞務市場經濟的一種關鍵形式,更為有益于人力資源拓展。勞務派遣公司指明勞務派遣有利于就業的效果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使游動就業集中,更為有益于推動我們國家農村勞動力市場向城鎮非農產業有序化遷移。到2000年止,我們國家產業性員工占50.0%,而農村從業人數卻實現整體從業人數的70.一%,就業的城鎮化率嚴重滯后。充分考慮到農村人口增漲即新增勞動力市場增漲遠快于城鎮,可使農村勞動力市場向城鎮遷移的任務十分艱巨。

勞務派遣的特點是什么?
何為“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由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員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之間,但用工關系則發生于派遣員工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勞務派遣大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
表現為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機構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實際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而勞務派遣機構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為民事合同,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外包中,外包員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
何為“勞務外包”
勞務外包并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容是發包方將其部分業務或工作內容交由承包方完成,發包方按照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費用,外包的業務或工作內容一般為發包方的非業務。
實務中不少承攬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歸入勞務外包范疇。常見的勞務外包形式包括生產線外包、倉儲物流外包、輔助崗位外包(如保安、保潔、餐飲等)、短期項目外包、人力資源外包、培訓咨詢外包等。
兩者相同之處
實際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兩者不同之處
1.法律適用不同
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范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對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關照,比如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派遣員工,不得隨意退回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
2.涉及法律關系不同
勞務派遣涉及三重法律關系,即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機構之間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
勞務外包涉及兩重法律關系,即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承包方與其“從事外包工作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外包員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發包方與外包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勞務或其他用工關系
3.管理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的派遣員工,主要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直接適用于派遣用工。
勞務外包中,外包員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發包方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包方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并不當然適用于外包員工,否則容易造成與勞務派遣“混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