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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4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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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程序編輯
受理程序:科員受理初審----科長復審-----集體會審----分管局長簽發
企業類型
中國當前的外經貿企業主要有以下幾大類型
外貿公司(包括部委、省級外貿公司和地(市)縣級外貿公司)、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商業物資企業和外經企業。按照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放寬了外貿經營權的限制。在目前仍實行審批許可制度的情況下,加快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營企業)有實力的經濟實體進出口經營權。此外,按照WTO的規章,中國獲準“入世”后要在三年內完成從目前進出口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
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對各類進出口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的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許可證書是指由
監制完成且尚未發放的各類具有許可進、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書等。
第三條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受委托,管理各類許可證書,并監督、檢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部駐各 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所屬進出口許可證簽發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 發證機構對許可證書的管理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并專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發證機構應建立許可證書的內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
第九章 檢查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許可證局對發證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定期組織檢查或抽查,并將檢查結果納入年度考核范圍。
第三十七條 許可證局對發證機構檢查或抽查內容包括:
(一)發證機構許可證書內部管理制度制定與執行情況;
(二)許可證書的征訂、驗收情況;
(三)許可證書的保管及專庫、專柜的安全措施情況;
(四)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情況;
(五)許可證書的使用情況;
(六)過期空白許可證書和廢證的封存/銷毀登記情況;
(七)按規定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進行登記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對未執行本規定的發證機構,許可證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對不執行本規定造成許可證書丟失、被盜的發證機構,將按照《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