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05-01 07:17  
【廣告】





公司外部登記對抗主義公司
公司外部登記對抗主義 公司外部登記對抗主義,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權變更登記行為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其法理依據在于,股東身份及其持股比例的變更屬于公司內部事務的變化,如未經披露,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無從知曉。因此上述公司內部事務的變化應當通過法定形式,即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股權變更登記的形式向社會公眾予以披露。 此時,一方面,第三人有權信賴作為的公司登記機關所出具的公信力和證明力均高于公司內部股東名冊或出資證明書的登記文件;另一方面,前述公司股權變動信息一經向社會公眾披露,就應當推定社會公眾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信息,即公示登記產生了對抗公司以外第三人的效力。但此時,在公司內部股權變動本身的效力并不受該公示登記的影響。

法律規定有任意解除權的后果
.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后果 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既然法律規定有任意解除權,權利的行使顯然不可能構成違約,無法按違約處理,不能適用《合同法》07違約責任的規定。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權后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預期利益)的損失,而且約定的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也無法適用。

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指示性合理使用
從目前實踐來看,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涉及兩種類型:一種是為了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特點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標,尤其表現為對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說明、服務對象的說明等;另一種系針對商標權利用盡而言,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購買后可以加以轉賣,也可以在廣告中推銷該商品進而對其商標進行使用。 在上述兩種情形下,對他人商標的使用均具有必要性,否則將不易識別商品的用途、服務的內容,進而可能不當影響市場 上商品的流通或服務的提供。 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使用目的正當,即商標使用者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系出于善意; 2.使用尺度適當,即商標使用人應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他人的商標,以能滿足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目的為限; 3.使用結果非混淆,即商標使用者使用他人的商標不能讓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