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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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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藥研發工業指南》2016 版簡介
由于植物藥的獨特性,FDA意識到需要單獨有一套區別于非植物藥的監管政策,主要表現在基于大量的人用藥經驗和歷史, 對 初 期 臨 床 試 驗 IND 階段(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ns, INDs)藥學和毒理研究要求相對寬松,但是作為藥品上市(NDA 申請),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須滿足同樣的技術指南。FDA 將植物藥定義為“材料源自植物、藻類、大型真菌類,或這些的組合的產品”。新指南特別列出了各種類型:在 OTC 專論體系下的植物藥上市申請;在NDAs(new drug applicatins, NDAs)下的植物藥上市申請;在 INDs 下的植物藥開發;在 INDs 下的臨床 I、II、III 研究;以及植物藥產品的NDAs。這些核心思想和理念均保持一致。
FDA 植物藥技術新指南的修訂,體現出 FDA 在遵從藥的研發科學規律的基礎上,尊重傳統藥實踐經驗,結合植物藥自身特點和既有審評經驗的基礎上,凝聚共識療的效,建立完善的溝通交流機制,在確保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前提下,推動和加速植物藥上市進程,同時,也突出了對植物藥產品全生命周期加以風險管理。在以現代醫學為絕主流的社會,作為多元文化交匯和聚集的美國政府機構,FDA 能夠放棄“唯成分論”,而以“共識療的效”為終點,批準傳統植物藥以藥品身份上市并進入醫保支付體系,也體現出其對植物藥監管理念的不斷發展、演化。作為將“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列入憲的法、“中西醫并重”作為國家藥健康工作的基本方針的我國,面臨未來國民疾病譜的進一步變化,在中藥法出臺、中藥的發展已經進入法制化軌道的大背景下,中國的中藥更應有所作為。FDA 對植物藥審評管理的理念變化,對于當前我國中藥新藥的申報方和監管方均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對于中藥新藥的申報方來說,研究立項應以未被滿足的臨床需求為著眼點,研究的重點需要突出產品臨床價值和治的療優勢,終以精準的數據、嚴密的邏輯,形成藥品上市許可的證據鏈。
對于中藥有關監管方面來說,更應以包容、開放的心態,建立既符合現代藥品監管理念,又能體現中藥特色思維的創新中藥監管體系。在尊重傳統藥實踐的同時,循序漸進,勇于探索和嘗試,構建科學的中藥管理評價技術標準和體系,推動中藥技術標準的建立和產品上市準入制度的變革。

在中國,有兩種申請的方式。一個是尋找代理商,另一個是個人或公司。由于申請的時間和人力成本相對較高,許多公司會選擇尋找代理機構,而一些較大的公司有自己的法律部門來處理事宜。這是令人放心的。 。簡要介紹申請的過程。如果您選擇代理商來幫助您申請,您必須首先咨詢您申請的產品是否符合申請的條件和范圍,該類別屬于上述類別。 。如果您正在咨詢,不要只咨詢一個,咨詢很多。確認代理公司后,有必要簽署傭金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于代理協議,它必須明確澄清保密義務并懲罰未履行保密義務。下一步是進行技術演示,并且必須告知代理人的過程和內容。然后是確定申請計劃,然后根據國家規定的流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