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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5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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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時效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由于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的權利,故此處的“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可以理解為保險人向被保險賠償保險金之日。根據債權讓與的理論,權利受讓人取得權利不能大于原權利,故權利受讓人受讓債權后,該債權的時效應根據原權利人的債權進行判斷。保險代位求償權作為法定債權讓與,其時效也應根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來確定,即應自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起算。考慮到我國《通則》所規定的時效期間較短,普通時效期間2年,特殊的期限甚至為一年,故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突破法定債權讓與的一般理論,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從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解釋如此規定,并未改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法定債權讓與的基本觀點,除了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外,保險代位求償權仍應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權利的限制,必須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范圍內行使。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此情況系,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是否需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后才可向保險人申請理賠,對此存在不同認識。鑒于此,《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險責任的,人民不予支持。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請求保險人賠償的,人民應予依法受理。”

法律規定的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法律規定的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計算。這里“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從法律角度認定,一種是有證據證明、確實知道事故發生。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實際上未必知道事故發生,但是通過證據可以證明,應該知道該事實的發生,比如沒有及時處理收到信函、遺漏事故發生的信息。在實際案件處理中,保險公司就會從“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知道事故發生”入手,證明索賠已經超過時效、喪失勝訴權等。

保險理賠過程要注意的事項
保險理賠過程要注意的事項: 案件調查 理賠調查是壽險理賠作業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是壽險理賠的必經程序。對于單證齊全、證明材料充分、保險責任明確的案件可以不調查;對于某些賠案來說,案件調查是必須經過的一個重要步驟。 案件的審核 1.保單狀況的審核通過理賠電腦系統可以準確、及時地確認保單的有效性。 2.被保險人和保障范圍的審核:實行這一步驟是為了確定保險人的責任范圍和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有利于保護公司免遭騙賠和錯誤理賠。 3.索賠材料和事故性質的審核:對索賠材料有效性、合法性的認定有利于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公司應承擔的責任范圍。 4.確定損失并理算保險金:遵循保險條款,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 5.確定保險金給付受領人費用和殘廢保險金給付按保險條款規定應支付給被保險人本人,公司不受理保險金給付必須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支付給正確的受領人。 案件賠付 保險公司作出賠付決定后,通知受領人領取保險金,受益人在收到保險金后,在保險金的收條回執上簽名后回復給保險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