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04-16 14:31  
【廣告】





公司義務人是什么意思?
公司義務人 公司義務人,根據公理論及實踐,義務人是指由于與公司之間存在特殊的關系而對公司的負有義務的民事主體。義務人是組織公司的主體,在實踐中須注意與實際人之間的區別。實際人是指在公司中具體實施事務的主體。根據公司的類型不同,義務人也不相同,有限責任公司的義務人為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義務人為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義務人未履行義務致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須承擔賠償責任。高人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組開始,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法律責任競合是法律上競合的一種,它既可可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如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責任等之間的競合,也可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如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在中,責任競合常常表現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比如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主張侵權責任,又可主張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其一,這種情況即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競合。 對于法律責任競合的處理: (1)一般規則。對于不同法律部門間法律責任的競合,一般來說,應按重者處之。如果相對較輕的法律責任已經被追究,再追究較重的法律責任應適當考慮折抵。 (2)實踐做法。①目前在實踐中,法律責任的競合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對這種法律責任競合的性質及法律上如何處理,理論上存在爭議,各國的法律規定也有所不同。②根據我國合同法22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即在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允許受害人選擇其中一種責任提起。
債權人證明此二點請求賠償時,債務人除根本否認未履行而證明其已
(2)舉證責任不同。依一般舉證法則,侵權行為的被害人應證明行為人的過失。這一舉證責任,關系至為重大,被害人往往因不能舉證而無法獲得賠償。近世立法學說判例,為使被害人能有獲得滿足之較多機會,無不從免除被害人對于過失之舉證責任方面去下功夫,所謂無過失責任、推定過失,惟在免除被害人對于過失之舉證責任而已。但在違約行為,債權人無須證明債務人之故意過失,而只須證明債權的存在及損害便足夠。債權人證明此二點請求賠償時,債務人除根本否認未履行而證明其已履行外,應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之事由,方得免責。故主張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在過失的舉證方面,顯然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