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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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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規劃原則
一類工業用地對外干擾小,所用設備較輕,不同類型的生產加工活動相互聯系密切,因此宜將一類工業集中布置在多層廠房之內,從而有利于提高工業用地的利用率,減少工業自設輔助設施的規模,盡可能利用城市倉庫、裝卸場所和停車場等社會性設施。一類工業用地對于居住和公共設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擾很小。對于以勞動密集型工業為主的企業,為減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許就近布置在住宅區內;但應獨立占地建設而不得與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應措施減少對居民住宅的噪聲、氣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擾
收費標準(一)報省審批建設用地項目收費標準:1.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8元/平方米2.防洪保安:1000元/畝3.管理費:總費用的4%4.出讓金業務費:基準地價×用地面積×1%5.耕地開墾費:年產值(1500元)(三年年平均產值)×9倍=13500元/畝(二)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致全省農民朋友第二封公開信精神,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根據栗府字[2002]72號文件精神,上栗縣農民自用房占用耕地建房收費標準如下:1.耕地開墾費:水田25元/平方米,旱地9元/平方米2.耕地占用稅:2.75元/平方米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農業用地可以轉換為工業用地嗎
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后,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并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