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09-28 02:29  
【廣告】
錯誤逮捕包括哪幾種類型
一、違反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的錯誤逮捕案件。這包括:
(1)對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而逮捕的;
(2)對沒有被、,且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
(3)對采取、,可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的;
(4)同時違反《刑事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中的第二、第三項內容的;
(5)對已經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沒有違反《刑事法》第56條、57條的規定,不具有人民、《規定》條第4項、第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而對其逮捕的。
公訴人出庭是庭審構造的需要。
在審判過程中,控、辯、審三方應當總體呈現出控辯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斷的等腰三角形結構,通過過程正當性的實現來保證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公訴人不出庭,而由法官代替其職能,宣讀起訴書、出示證據、宣讀量刑建議等,法官身兼控訴和審判二任,其中立地位蕩然無存,不符合“控審分離”的原理。對于被告方而言,公訴人不出庭則導致其無法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和證據問題與公訴方展開有效辯論,是對其辯護權與質證權的嚴重。庭審結構的失衡,阻斷了審判公正的實現路徑,進而影響了案件的審判質量以及法律和社會效果。
什么是刑訴中的言辭證據
言詞證據,又稱人證,是法官在刑事實踐中認證的重點和難點。言詞證據通過人的陳述內容來反映案件真實情況,包括證人證言、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鑒定人的鑒定結論(一種較為特殊的言詞證據,是鑒定人對和人員提交的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出具的書面結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是證據種類中不穩定,也是潛伏著證明事實情況“危險性”一類證據,正確認證對于保證案件的裁判質量密切相關。
刑事案件到法院后的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二十天,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普通程序的審理期為兩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刑法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補充的案件,補充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