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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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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的理想狀況是在前面可以銜接環評、三同時和驗收等制度,后面可以銜接達標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收費、排污權交易、環境*法、綠色*貸等制度。排污許可將實行一企一證、綜合管理。統籌考慮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等要素,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和審批流程,實現“一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提高政府環境管理效能。
屬于2017-2019年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35個行業(包括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及飲料制造業)的現有排污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在今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今年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和單位,應在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持有“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本規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二)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有核發權限的機關。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內容。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
不予受理排污許可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單或不予受理告知單。